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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石沟村《村规民约》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充分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促进东石沟村和谐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东石沟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组干部、党员、联户长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服务群众,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 村干部每年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村委会议3次者或每年请假超过5次者不适合再担任村两委职务,视为自行离职(特殊情况另议)。党员、联户长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村委会议3次者,村党支部给与警告处分,并做个人检讨(特殊情况另议)。 第三条 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服从村两委领导,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做到村民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侮村辱民、诽谤他人;不传谣信谣、挑拨是非,不得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集体资源 第五条 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八条 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 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资源。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山区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禁牧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按照水资源使用有关规定,每个村民有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义务和责任。 男女平等 第十三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不低于3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不低于3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也可以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 第十五条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居住满一年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六条 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 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十八条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 村风民俗 第十九条 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抵制高价彩礼,树立正确婚恋观念。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破除低俗豪华攀比的陈规陋习。彩礼限高5万元以内(含首饰)。 第二十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一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二条 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第二十三条 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 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未成年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 每位村民有保护生态环境、共建“五无甘南˙秘境卓尼”的义务,全体村民要牢固树立“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的思想,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不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柴草、粪土定点堆放,不乱涂乱画,不乱挖乱采。 执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十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同时上报柳林镇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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