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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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作者:人社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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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单位网页查阅,也可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本单位窗口或本单位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县政务服务中心本单位窗口或本单位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单位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县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县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二)本单位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三)本单位明确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 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 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本单位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本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监督单位和上级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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