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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制度
2021-02-25   作者:卓尼县医疗保障局 点击数:  

卓尼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县医保局政务公开行为,提高医保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保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部门在履行医保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法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保政务信息。

第四条县医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医保局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县医保局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县医保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本股室、二级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承担本股室、二级机构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县医保局机关党组负责县医保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医保局实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发起股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报送县医保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县医保局应编制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地点、联系电话,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信息公开的形式及查阅方式,信息公开的时限,监督股室及电话等。

第七条县医保局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领导人情况:包括领导人姓名、简历、职责分工、分管股室、联系方式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单位职能、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内设机构及二级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行政职权情况:包括行政职权总目录,行政处罚办理结果、行政执法情况等;

(四)定价目录:上级和本级医保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医保听证目录;

(五)医保政策:上级和本级医保部门制定的医保管理政策,包括医保基金安全、待遇保障政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谈判议价、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六)办事指南:包括医保行政许可及医保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股室、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七)本股室工作动态:包括在职权行使过程中信息,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召开的会议等信息;

(八)规划计划情况:包括本级制定长远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等;

(九)人事信息:包括人员任用、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等信息。

(十)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等信息;

(十一)招标采购信息:包括招标采购制度,招标、中标信息等;

(十二)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医保政务信息,具体申请公开办法按县医保局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县医保局应编制依申请公开信息指南,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地点、联系电话,受理程序、申请方式、流程图等内容。

第九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

(五)与医保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条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起人确定信息是否公开;

(二)信息发起人所在股室负责人审查;

(三)县医保局办公室审核;

(四)县医保局分管领导审定;

(五)批准公开的交信息发布股室发布。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阜南县医保局公众号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四)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宣传册、公示牌、办事指南等;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县医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处室、单位编制《医保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图》,经县医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职能股室、二级机构应及时更新,最迟发布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县医保局重大医保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五条县医保局应按要求编制政务公开年报,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县医保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并对外公布。

局机关党组、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对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上访或严重后果的,由局机关党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县医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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