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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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作者:卓尼县医疗保障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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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卓尼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为本单位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行政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信息编排 1.索引号 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识符。 2.名称 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题。 3.内容概述 系指对每条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主要是为公众快速浏览、选择信息提供帮助。 4.生成日期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形成的时间。其中,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该信息的发文时间。 5.有效期 有效期包括信息的生效日期、废止日期两个标识。 6.著录日期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元数据在目录系统中生成或更新的时间。 7.文号 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文号。 8.发布机构 系指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含组织机构代码,如属于行政单位内设或所属机构,其代码自行编制)。可以包括多个发文机构(联合发文)。 9.关键词 系指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特点的词语,是文本字符串,需要按照限定词表进行标引。 10.信息分类 这里特指政府公开信息所属类别的标识。每一条政府信息,设有主题 三、信息分类及获取方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种。 (一)主动公开 1.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卓尼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2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卓尼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uoni.gov.cn/ 办公地点为:卓尼县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洮砚街2号 县四大班子统办楼二楼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公开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8:00。(联系电话:0941-3624221) 3.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941-3624221,通信地址:卓尼县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洮砚街2号 县四大班子统办楼二楼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47600 3.提出申请 (1)填写《卓尼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本单位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卓尼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zhuoni.gov.cn/)上下载电子版。 (2)信函、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4.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卓尼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卓尼县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洮砚街2号 县四大班子统办楼二楼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1-3624221 邮政编码:747600 五、监督和申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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