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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者: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最后修改时间:2021-01-25 14:50:04浏览次数:

根据全州创建“五无甘南”行动的工作要求,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减少噪声扰民,保障空气质量,现就我县在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城市建成区全域及县城周边柳林镇唐尕川村、寺台子村、上城门村、上卓村、白塔村、奤盖村及木耳镇叶儿村、木耳村、寺古多村。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建成区严禁在任意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礼花礼炮。

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公安部门对主城区界定范围内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打击处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主城区界定范围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住建部门加大城区巡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街面上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场管理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日常检查,加强对个体商户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空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及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禁燃有关规定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禁燃有关规定,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燃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县域空气质量。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于2021年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卓尼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