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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卓罚[2024]03号)

发布者: 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最后修改时间:2024-03-19 16:53:42浏览次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3

卓尼县腾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721YYM6U

地址:卓尼县喀尔钦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怀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未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污

以上事实,有1、2024年3月12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3月12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12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202403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

2.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319日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