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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城区部分机动车车位调整为非机动车停放区的公告

发布者: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最后修改时间:2026-01-26 09:14:04浏览次数:

因我县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足,违规占用机动车位现象多发。为优化停车资源,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改善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交通实际及联合执法整治工作要求,决定将城区部分机动车车位调整为非机动车停放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商业中心区选取以下机动车车位进行调整:

1.绍藏路:调整1、2、3、37、44、45、81号停车位及36-37号车位中间区域,共8处点位;

2.大峪路:调整1、2、25、26、29、30号停车位,共6处点位;

3.唐噶街:调整8、9、81、82号停车位,共4处点位;  

4.洮砚街:调整26、59、60号停车位,共3处点位;

5.中医院路:调整13、14号停车位,共2处点位。

上述路段原机动车位线将统一清除并重新施划非机动车停放标识,明确停放方向与范围。

二、管理要求

1.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调整后的区域禁止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需按标识指引同向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及消防通道;

2. 严禁在停放区外乱停乱放、违规改装非机动车及私拉电线充电,执法部门将采取“定点值守+流动巡逻”模式,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拖移并处罚;

3. 设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0941-3621101),接受群众对违规停放、设施损坏等问题的举报反馈。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22日起正式施行。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共同维护城区交通秩序与市容环境。因车位调整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卓尼县城市管理局

卓尼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