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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者: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最后修改时间:2026-02-13 21:23:55浏览次数:

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有效预防和处置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有关规定,卓尼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5月31日,在全县各林区、牧区和农区的公益林、生态治理项目区及林缘区实施禁火,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在禁火期间,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域;

(二)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

(三)严禁在野外林草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煨桑、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四)严禁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牧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二、严格执行火源管控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防火码”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和检查。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报警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卓尼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