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全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卓尼县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卓尼县消防救援局行使的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给11个镇人民政府(柳林镇、木耳镇、扎古录镇、喀尔钦镇、藏巴哇镇、阿子滩镇、纳浪镇、尼巴镇、完冒镇、申藏镇、洮砚镇)和4个乡人民政府(恰盖乡、康多乡、杓哇乡、刀告乡),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乡镇的权利和责任,现将委托执法事项内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执法的乡镇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以卓尼县消防救援局的名义行使以下委托执法事项:
(一)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原则上仅对定性简单、可现场直接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中涉及的警告和罚款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中涉及的罚款权限进行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6)占用防火间距的;
(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8)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情节较轻,不适用行政拘留的: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情节较轻,不适用行政拘留的: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
(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3)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4)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5)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6)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7)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8)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二、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主体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主体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主体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主体或者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主体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主体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主体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主体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主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执法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4.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7.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8.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从2026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5日。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卓尼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