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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0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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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人民法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一、部门概括
法院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管理秩序、贪污、贿赂、妨害婚姻、家庭等犯罪案件;依法审判管辖的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案件。
(二)依法审判管辖的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其它动产案件和损害赔偿、债务、债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期货、股票、金融、债券、票据以及企业破产等民事案件。
(三)依法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行政案件。
(四)受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五)依法办理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其它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的执行工作。
(六)依法办理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国家赔偿胜诉案件。
(七)负责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理、培训、教育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八)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依法治理工作。
(九)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构成情况
2016年度部门决算单位为卓尼县人民法院一级预算单位。年末实有在职人员46人,退休人员6人;行政编制42人,事业编制0人;全额财政拨款。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收入总计928.6万元。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928.6万元,占总收入的100%,较2015年888.91万元,增加39.69万元,增长4.46%,
年初结转和结余7.67万元,占总收入的0.82%。
(二)支出总计914.73万元。包括:
1、法院行政运行支出524.71万元,占总支出的57.36%。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35万元,占总支出的6.70%。
3、其他法院支出328.67万元,占总支出的35.93%
年末结转和结余21.54万元,因为本年度年底有些账务没来及结算,需要延迟到下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结算资金。
四、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914.73万元,占本年支出总计的100%,较2015年988.88万元减少74.15万元,减少8.10%。其中:基本支出527.71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57.36%;其他法院支出支出328.67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5.93%。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法院行政运行支出527.71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00%,较2015年988.88万元减少74.15万元,减少8.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35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6.70%,较2015年44.41万元增加16.94万元,增长2.76%;其他法院支出支出328.67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35.9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14.7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544.60万元,公用经费支出370.13万元。
五、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2.7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2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0.77万元。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2.08万元,比预算减少0.6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92万元,比预算减少1.0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6万元,比预算增加0.39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1.16万元。2016年度接待上级机关调查,调研工作共接待15批/ 30人次。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24.71万元,较上年增加3.46万元,增加0.65%。其主要原因是业务工作增加,相应邮电费、办公费等运行费用增加。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为96.8万元,采购计划金额为98.4万元,节约率为1.65%。其中货物采购计划金额为98.4万元,实际采购金额为96.8万元;自行采购96.8万元,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单位国有资产总值为3015.8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1.54万元,固定资产为2994.28万元。共有车辆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8辆,全部车辆价值为153.37万元;其他固定资产2840.91万元。
九、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五)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六)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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