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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31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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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根据县委、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确定全县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负责对全县性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请抗诉;对侦查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依法对全县有影响的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县级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或提请州人民检察院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负责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工作;协同县委有关部门管理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规划和组织检察机关运用科技手段和方法开展的检察技术工作以及物证检验、鉴定、复核工作。 (十三)协同县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员。 (十四)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规划和负责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管理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领导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检察院内设13个科(室、局、队),分别为办公室、政工科、案件管理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翻译科、司法警察大队、监察室。全院现有在职职工37人,其中:县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25人,科员5人,工人6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37人,退休10人。 三、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收入预算598.22万元,较2016年562.08万元增加36.14万元,增加了6%。增加主要是单位职工工资、退休费。 (二)支出预算情况 1.基本支出预算598.22万元,其中:在职人员经费为348.9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58 %,主要用于干警的工资,较2016年308.12万元增加40.86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所致; 2、公用经费50.4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主要用于办案所需的车辆运行及各项公务支出,较2016年减少2.08万元,减少4%,原因是人员减少,费用定额相应减少; 3、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2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1%,主要用于业务办案及装备购置,较2016年减少21%; 4、退休人员经费71.7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3%,主要用于离退休、退职、遗属人员的生活补助,较2016年增加30.35万元,增长73%,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及调整退休养老金。 (三)“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12.8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0.8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2万元,较2016年无变化。
附件:卓尼县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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