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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2025-10-11   发布: 点击数:  
 索 引 号  gajc/2025-00046  发布机构  卓尼县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5-10-11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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