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2023-04-28 发布: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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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卓环不罚字〔2023〕0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临潭县赤金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3021MA74N4N659 地址: 卓尼县喀尔钦镇相俄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李居福 2023 年 4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未覆盖 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之规定,可对你(单位)作出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拟处五万元(5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 现场询问笔录、勘查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达到不予处罚条件,不予处罚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卓尼县政府统办楼四楼),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2023年4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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