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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12-18   发布:卓尼县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索 引 号  zfbgsc/2025-00210  发布机构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12-18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甘南州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第二批)
今年以来,全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全面规范食品药品领域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部分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合作市侯某未经登记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4月30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合作市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反映侯某涉嫌违法经营食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购进“JS”牌减肥糖果18盒(购进金额5200元)。经检验,该产品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同时构成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多重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对添加成分不知情,已通过法院调解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舟曲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8月8日,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餐饮部后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后厨使用的“中肴牛肋骨”“味道演义火锅底料”“黄金大饼”等食品原料,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法有效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经后续复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无法提供相关食品原料的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玛曲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6月17日,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放并已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紫林陈醋”107袋、“海天味极鲜”13瓶。经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卓尼县某外卖平台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案
2025年5月22日,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外卖平台未按规定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进行复查,发现该平台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落实整改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临潭县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5年9月16日,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药柜内发现金刚藤胶囊、强力脑清素片、炎可宁片、人丹、心脑清软胶囊等共计12个品种36盒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查,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85.37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卓尼县某藏医医院销售劣药案
2025年3月17日,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卓尼县某藏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院便民门诊药房内发现“丰源牌注射用辅酶A”“中华跌打丸”“注射用头孢地嗪钠”共计3个品种63盒(支)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查,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86.9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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