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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电子商务交易流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者: 县工信商务局 最后修改时间:2020-12-07 10:21:59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卓尼县电子商务农特产品生产销售经营健康发展,从源头保证卓尼县农特产品的线上线下销售安全,加快农特产商品化转变,提升农特产品价值,拓宽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实现农牧民脱贫增收。并保护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商务部颁发的《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并考虑卓尼县电子商务现行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许可使用卓尼县域公共品牌商标的农特产品,上市流通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全县农特产品电商交易流通标准的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卓尼县、乡、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运营商,负责指导辅导生产经营主体执行农特产品电商交易流通标准,积极引导培育农特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特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标准化经营。

第五条 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对农特产品电商交易流通标准执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销售服务

第六条 卓尼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农特产品销售、投诉及订购服务热线,负责受理农特产品购买者的投诉,全程监督、督察卓尼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处理投诉。

第七条 经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许可使用卓尼县域公共品牌商标的农特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消费者,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投诉服务热线并提醒购买者,有任何问题可以通过热线进行投诉。

第八条  准许使用卓尼县域公共品牌商标的农特产品在销售或发货上对不同消费者(如特定地区或年龄)有限制必须明确说明。

第九条  在消费者最终订货之前,准许使用卓尼县域公共品牌商标的农特产品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供应情况,即货物发送或订单的处理估计所需要的时间。

第十条  对于订购了无现货的产品的消费者,应该在货物到达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订购者。

第十一条  必须用明显的标记,如颜色,图标等标识那些在网站上列出但不能从网络上直接定购的商品。

第十二条  对每个产品或服务都必须提供有关售后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期限、如何进行等。

第十三条  必须向客户公布可以选择的各种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必须提供有关处理取消订单、退货、退款的原则,包括可以取消订单的有效期、哪些产品可以退货、退货的条件、取消订单或者退货的费用、运费的支付方、消费者何时可以得到退款等。

第十五条  销售的农特产品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可以销售的商品。

第十六条  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通过Email(如阿里旺旺等)提问或投诉的渠道。

第十七条  销售商必须提供客户反馈和文本投诉的渠道。

第十八条  销售商必须在收到问题或投诉48小时内向消费者承认收到了问题或投诉并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如果投诉是有关商品而且销售商自身不能解决,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和生产商联系的适当方法。

章 农特产品包装使用规范

第二十条 农特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特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许可,才可使用卓尼县域公共品牌商标、溯源码等。

第二十一条 农特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二十二条 包装农特产品的材料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应当防止包装材料对农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 未向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申请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卓尼县域公共品牌商标及字样、溯源二维码等。

第二十四条 农特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特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质量等级、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第二十五条 农特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如需标注外文时,中文应大于外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二十六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特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二十八条 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参与并协调农产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特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农特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三)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四)农特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章 

第三十条  销售商应该保证发运的每个包装都在运输机构进行了标准的防丢失、防盗和防损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  销售商必须按照可打印的格式向消费者提供定购货物的发票。

第三十二条  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运输公司许可,销售商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可以进行特别投递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应该提供实时处理订单和效验消费者信用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销售商应该提供通过关键词对整个站点的信息和产品进行搜索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销售商应该提供消费者可以通过WEB来检查订单状况的工具。

第三十六条  销售商应该提供消费者可以检查以前订单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销售商应该有一种系统化的方法来不断处理消费者的反馈和了解他们的满意程度。

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特产品包装:是指对农特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三)卓尼县域电子商务公共品牌商标:是指卓尼县的公共品牌,“秘境卓尼”。

(四)县域公共品牌使用许可:是指在卓尼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销售经营单位或组织。必须是卓尼县范围内生产的农特产品等等。(详见卓尼县域公共品牌管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卓尼县电子商务交易流通标准管理办法》由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起草拟,经意见征求修订后执行。

受理单位: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话:0941-362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