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公告公示  >  正文

卓尼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项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发布者: 州生态环保局卓尼分局 最后修改时间:2021-02-26 15:27:27浏览次数:

卓尼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项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2: (第二项)担当作为不够。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缺乏思想行动自觉,遇到问题绕着走,能推则推、一拖再拖的现象依然突出。

整改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县委办公室牵头)

整改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一)严格落实《甘南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把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点,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要求,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重要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制定了《2020年度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乡镇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督察考核量化评分表》、印发了《关于对县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和《2020年度县管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突出年度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善政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二)严格落实中央、省、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制定了卓尼县《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卓尼县关于转发《甘南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通知和卓尼县纪委监委《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报告》,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2019年以来,县纪委监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了告诫约谈和诫勉谈话,告诫约谈5人,诫勉谈话2人。(三)成立了卓尼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卓尼县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正在积极协调州生态环境局,待《甘南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出台后,细化、量化、实化我县考核实施方案细则,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四)强力推进督导检查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和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整改结论:完成整改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卓尼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1226日-3月2日,共5天。

受理部门:卓尼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3623722

联系地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卓尼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办公室 (代)

               20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