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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者: 卓尼公安 最后修改时间:2023-04-21 10:09:50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和电动四轮车。电动自行车(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属于非机动车,需登记挂牌,不需要驾驶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登记挂牌,且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资格。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属违规机动车,不能登记挂牌上道路通行。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的电动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通行,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的电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通行。违反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禁电动车私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严禁电动车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上路行驶。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规电动车在公共区域内停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车。生产违规电动车的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销售违规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持相关手续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注册登记违规的电动车及时淘汰、置换为合标电动车,需持相关手续、证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优先登记挂牌办证。执行期间国家、省上对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监督咨询电话:

卓尼县公安局:0941-3622977

卓尼县交通运输局:0941-3621636

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0941-3622417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41-3621824

卓尼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941-3621101

卓尼县公安局

卓尼县交通运输局

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卓尼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