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卓罚[2023]03号
尤*** :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4012 地址:卓尼县喀尔钦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挖砂石 以上事实,有1、2023年4月19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4月19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19日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卓罚告(2023) 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肆仟元整 元;
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4日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