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公示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公告

发布者: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最后修改时间:2026-03-06 10:07:39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我县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流转,建立村级流转、乡镇级审核、县级备案的土地流转制度。凡未按照流转程序流转土地的,各方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各乡镇、村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整理归档等工作,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经站)要建立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二、统一土地流转合同。我县土地流转合同必须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凡未按照规定审批和备案的土地流转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坚决给予查处。

三、严禁耕地“非粮化”。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耕地用途管制和种植利用要求,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顶风违法种植非粮作物的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依法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做到“四不得”,即: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对破坏耕地耕作层和种植条件、破坏耕地生态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指导种植主体规范使用农药和肥料,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持续推广生物肥料替代化肥,坚决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生产记录,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流转土地、违反土地使用要求等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0941-3621513

柳林镇人民政府:0941-3621842

木耳镇人民政府:0941-3691065

扎古录镇人民政府:0941-3891977

喀尔钦镇人民政府:0941-5919072

藏巴哇镇人民政府:0941-3731018

尼巴镇人民政府:0941-3893520

完冒镇人民政府:0941-3624789

阿子滩镇人民政府:0941-3627129

申藏镇人民政府:0941-3628787

纳浪镇人民政府:0941-3801166

洮砚镇人民政府:0941-3892030

康多乡人民政府:0941-3703012

杓哇乡人民政府:0941-3273181

刀告乡人民政府:0941-3892800

恰盖乡人民政府:0941-3831660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卓尼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土地流转合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