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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者: 卓尼县办公室 最后修改时间:2017-06-01 16:12:00浏览次数:

 

 

 

 

 

 

卓尼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现就卓尼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

    1.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3.汽车站、公共停车场以及重要输()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站、烟花储存库、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5.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7.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或场所。

二、禁放时段

从即日起,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上20时至第二天早上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除夕至初七、元宵节,可适量燃放烟花爆竹,其它节日一律按规定时间限放烟花爆竹)。同时,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如遇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活动。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1.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

    2.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2.不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3.不准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4.不准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5.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6.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管辖区域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宣传、环保、住建、民政、教育、文广、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禁止新车贺喜燃放烟花爆竹。新车贺喜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县城管大队、县交警大队负责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进行严格管理。

(二)禁止乔迁贺喜燃放烟花爆竹。所有乔迁贺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乡镇()、各社区、各物业公司负责加强日常管理。

(三)禁止建筑工地开工、封顶竣工燃放烟花爆竹。县住建局负责对城区建筑企业然放烟花爆竹进行严格管理,城区各个工地开工、封顶竣工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及商铺开张贺喜限放烟花爆竹。城区所有宾馆饭店及商铺开张贺喜只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县工商局牵头,县公安、住建等部门配合,负责在办理城区所有宾馆饭店和各商铺登记注册时,对企业商铺负责人务必进行宣传告知、事前控制。

    (五)婚丧嫁娶限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允许按传统习惯在现场规定的时间内限放烟花爆竹。县民政局对新婚登记人员务必进行现场告知,信息及时反馈至乡镇()、社区。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婚丧嫁娶活动做到及时掌控,需提前进行宣传告知和管理。县公安局、县城管大队等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城区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进行严格管理。

    (六)其它类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方面。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全面加强日常巡查管理,确保落实好燃放烟花爆竹禁限告知要求,所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要在管控范围之内。

(七)县安监局要对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严格监管,要求各零售店进行流向登记,说明燃放事由,从销售渠道上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源头控制和管理。

(八)全县大型节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申请公安部门批准许可后方可燃放。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未经登记或者超限定数量燃放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公安局、县住建局举报。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941-3621822(县住建局)

 

 

 

                     卓尼县人民政府

20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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