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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8-06   作者: 点击数: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卓政办发〔2018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259号)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州、县关于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保主保重。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优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重点将困难群体易发多发、医疗费用高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于2014年合并实施,我县也按省上要求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  建档立卡贫困户;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60岁以上)、未成年人(16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50种重特大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二)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一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确定。


(四)规范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孤儿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兜底救助。


(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60岁以上)、未成年人(16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50种重特大病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七)规范申请办理程序。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在诊疗出院时,患者领取并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集患者《申请表》、住院诊疗资料、结算发票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结算单据后,按照“一人一档”原则整理救助档案资料。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保障重点、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重特大疾病按病种救助与常规医疗救助按费用核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实效。


(一)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20161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见附件:卓尼县按省大病救助范围确定救助对象)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85%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应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县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主动进行救助。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同时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要全面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本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将会安排必要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及时公示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完善医疗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医疗救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医疗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附件


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重特大疾病名称

诊疗限额

新农合补偿

支付限额

备 注

1

急性早幼粒白血病

9

6.3

累计/

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17

11.9

累计/

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3

16.1

累计/

2

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

3

2.1

累计/

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

4

2.8

累计/

3

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

4

2.8

累计/

4

乳腺肿瘤(四级手术)

8

5.6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5

宫颈肿瘤(四级手术)

8

5.6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6

重性精神病

3

2.1

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创伤后应急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累计/

7

血友病

4

2.8

累计/

8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20

14

累计/

9

肺部肿瘤(四级手术)

8

5.6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10

食道肿瘤(四级手术)

8

5.6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11

胃部肿瘤(四级手术)

8

5.6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12

急性心肌梗塞(介入)

5

3.5

累计/

13

脑梗死

5

3.5

累计/

脑出血

5

3.5

累计/

14

结肠肿瘤(四级手术)

6

4.2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15

直肠肿瘤(四级手术)

8

5.6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16

儿童脑瘫

3

2.1

累计/

17

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

7

4.9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18

胰腺肿瘤(四级手术)

7

4.9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19

恶性淋巴瘤

13

9.1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20

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2

1.4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4

2.8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21

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5

3.5

累计/

22

肝硬化(失代偿期)

5

3.5

累计/

23

急性重症胰腺炎

5

3.5

累计/

24

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

3

2.1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25

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8

5.6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重特大疾病名称

诊疗限额

新农合补偿

支付限额

备 注

26

脑肿瘤(四级手术)

10

7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27

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

3

2.1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28

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13

9.1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29

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8

5.6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30

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

3

2.1

累计/

31

膀胱肿瘤(四级手术)

8

5.6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32

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

15

10.5

累计/

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

3

2.1

累计/

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

3

2.1

累计/

33

极低出生体重儿

3

2.1

累计/

34

超极低出生体重儿

9

6.3

累计/

35

重症肺炎

3

2.1

累计/

36

休克

3

2.1

累计/

37

儿童哮喘持续状态

1

0.7

累计/

38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

2

1.4

累计/

39

产后出血(介入手术)

3

2.1

累计/

40

胎盘植入

2

1.4

累计/

完全性前置胎盘

1

0.7

累计/

41

急性肾功能衰竭

2

1.4

累计/

慢性肾功能衰竭

6

4.2

累计/

42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

1.4

累计/

43

肾脏肿瘤(四级手术)

3

2.1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44

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

2

1.4

累计/

45

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

5

3.5

累计/

46

病毒性脑炎(重症)

2

1.4

累计/

47

化脓性脑膜炎(重症)

2

1.4

累计/

48

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6

4.2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49

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

3

2.1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

50

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

5

3.5

累计/

说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与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病种一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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