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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11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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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卓环罚[2020]06号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33****726601040Q 组织机构代码: 无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广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加油站等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等措施。以上事实,有 1、2020年7月24日《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7月24日《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20年7月24日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卓环罚告(202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 2.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 南州环境局或者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卓尼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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