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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及说明

时间:2025-04-10   作者:卓尼县财政局 点击数:  



甘财税〔2025〕4号


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授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以下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2025年3月26日


关于《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201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授权,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印发《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9〕5号),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上述政策到期后,2025年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继续授权省级可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出台减征政策。考虑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实施可有效降低文化经营主体缴费负担,进一步缓解文化企业经营压力、提振行业发展信心,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我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建议继续出台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及《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政策时间。明确归属省级及省以下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优惠政策自2025年1月1日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是具体减征幅度。明确了对归属省级及省以下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继续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是相关资金保障。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同时,重点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对宣传文化事业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四是其他事项。明确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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