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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卓尼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06   作者: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关于《卓尼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政策解读


一、《责任清单》起草情况

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按照《甘南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卓尼县实际拟定了《卓尼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拿出《清单》(初稿)后,书面征求了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了各部门单位修改意见。《清单》上报县政府后,于2021年6月21日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参照“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对各相关部门生态环保责任清单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以县政府党组文件报请县委审定。

二、制定《责任清单》的目的和意义

进一步厘清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落到实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责任清单》主要内容

《责任清单》分为六个方面,包括县级40个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一部分县委8个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第二部分县人大2个工作委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查和监督责任第三部分县政府23个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第四部分县政协1个专委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责任第五部分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第六部分省州驻卓4个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卓尼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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