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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6 作者: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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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卓尼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政策解读
一、《责任清单》起草情况 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按照《甘南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卓尼县实际拟定了《卓尼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拿出《清单》(初稿)后,书面征求了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了各部门单位修改意见。《清单》上报县政府后,于2021年6月21日在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参照“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对各相关部门生态环保责任清单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以县政府党组文件报请县委审定。 二、制定《责任清单》的目的和意义 进一步厘清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落到实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责任清单》主要内容 《责任清单》分为六个方面,包括县级40个部门和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一部分是县委8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第二部分是县人大2个工作委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查和监督责任。第三部分是县政府23个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第四部分是县政协1个专委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责任。第五部分是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第六部分是省州驻卓4个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卓尼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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