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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卓尼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3-17   作者: 点击数:  

卓政办发〔201734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卓尼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经信局制定的《卓尼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39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结合各自实际,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0

 

卓尼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679号)、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关于加强煤炭质量综合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紧急通知》(甘环发2015253号)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散煤质量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煤炭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取缔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炭利用方式,推广和普及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制订、完善和贯彻煤炭利用设备的技术标准,提高煤炭利用率,推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善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或电商配送网点布局建设。大力推广民用环保型煤、民用兰炭、无烟块煤,逐步在全县范围替代烟煤、褐煤,逐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灰分、高硫分、高挥发份劣质煤炭。

二、整治目标

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农业用煤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县城区域改气改电、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质量为重点工作,全面建立煤炭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管体系和不达标煤防控体系,落实各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有效降低我县散煤污染。

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改气(改电)和使用洁净燃料(洁净型煤、民用兰炭、无烟块煤)压减替代散煤等措施;深度整治煤炭生产经营市场,建成燃煤配送中心,取缔违法生产销售摊点,规范煤炭生产经营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大集中整治散煤市场工作力度,成立卓尼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马彪顺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彦魁      县经信局局长

  员:范玉峰      县发改局局长

杨国庆      县财政局局长

牛海云      县交通局局长

马金诚      县国土局局长

郝耀华      县环保局局长

杨建平      县住建局局长

        县农牧局局长

杨龙布才让  县工商局局长

鲁利军      县质监局局长

康海龙      县商务局局长

殷玉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经信局副局长

杨东峰      柳林镇镇长

陈继荣      木耳镇镇长

        扎古录镇镇长

雍学智      喀尔钦乡乡长

牛喜昌      阿子滩乡乡长

旦正才旦    申藏乡乡长

纳卓东珠    纳浪乡乡长

曼拉加      完冒乡乡长

杨军德      藏巴哇乡乡长

安晓梅      洮砚乡乡长

杨完么扎西  恰盖乡乡长

大拉目才让  康多乡乡长

普化加      刀告乡乡长

杨完么      尼巴乡乡长

常英草      杓哇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李彦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郭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县经信局科员李翔、余倩及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联络员担任。

四、工作目标

(一)2017315日前,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完成散煤销售点及农户冬季散煤使用情况详细调查。

(二)2017415日前,采取集中行动,依法取缔全县所有无照散煤销售点、全县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不合格散煤。

(三)在全县大力推广“煤改气”、“煤改电”,筛选一批基础条件成熟的企业、乡村开展“煤改气”、“煤改电”试点。

(四)201712月底前,建成洁净型煤仓储、配送体系;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清洁煤”替代,实现全县“零散煤”。

五、防控措施

(一)加强煤炭销售领域监管。一是加强外来煤炭和过境外煤监管。县工商、质监部门牵头,县发改、财政、环保、公安、交通、国土、住建、农牧、经信、商务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入县主要路口设路卡,严查运输超标散煤车辆,进行劝返;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对扰乱市场、直送销售超标散煤的,溯源严肃查处。二是整顿煤炭市场。对全县违法煤炭销售网点予以取缔,县城区域内取缔煤炭销售网点。三是加快集中性储煤场建设,实现集中经营、集中管理、按需配送。

(二)加强煤炭使用环节监管。对使用燃煤的单位和城乡居民、农业设施燃煤进行拉网式全覆盖检查。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由县环保部门责令整改,进行处罚,并建立煤质抽检和打击违法燃用不达标煤炭执法管理台账;建成散煤压减替代和配套炉具推广由县发改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管理台账;农村居民用煤和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和炉具推广由县农牧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管理台账。

(三)加强清洁燃料配送体系建设。加强与绿色焦炭、民用兰碳、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合作,保证供应量。扩大我县洁净型煤、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贮存规模。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清洁燃料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做到洁净燃料进村入户,确保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

(四)强化煤质监控。加大煤质抽检力度,首检单位数量和批次要达到年度覆盖率目标。县财政部门应统筹现有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优先用于煤质抽检工作。鼓励引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煤质检测工作的有效补充。承担煤质检测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报经县质监部门备案,及时汇总报送检测数据,接受质控监督,纳入散煤质量监控统一管理。

六、时间安排

(一)启动推进阶段(2017215日—315日)。各乡镇,县发改、财政、环保、公安、经信、交通、国土、住建、农牧、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分别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全面启动散煤质量管控工作,于315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联络员名单报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局)。

(二)攻坚整治阶段(2017316日—1031日)。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全面依法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对违法占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做好完成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散煤质量管控工作方案和本部门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区域内煤炭全过程质量控制,严督紧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切实解决散煤煤质不达标、替代置换缓慢、煤尘污染严重等问题。

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联合督导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督查,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111日—20171231日)。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行政区域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全县散煤压减替代和城中村(农村)改气(改电)等工作,依据各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验收,对全县2017年散煤质量管控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了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县散煤整治工作,负责散煤管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负责本辖区散煤管理,落实辖区内散煤整治目标任务;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推进各项散煤质量管控工作。

县经信局:散煤质量管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做好散煤质量管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全面摸排散煤销售网点,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煤经营主体监管,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散煤销售点;加强流通领域散煤质量抽检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散煤的违法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煤炭生产单位煤炭管理,做好环保(无烟)煤型、民用兰炭、无烟块煤等优质煤源的拓展保供和洁净燃料生产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县城区域内、各乡镇清洁能源利用和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省、州财政加大对散煤质量防控工作的投入力度。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煤炭使用单位环保达标整治,负责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

县公安局: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过境煤炭运输车辆管控,配合做好煤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煤质严重超标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县交通局:负责检查所有进入县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均须出示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炭硫分、灰分、挥发份有效检测报告或进行现场检测,未能出具有效煤炭质量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入我县。

县国土局:负责严格煤炭生产、经营主体用地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用地等违法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节能,做好城镇供热工程建设、供热锅炉改气改电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农村居民采暖、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做好农村地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煤炭经营单位监督和煤炭质量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煤炭煤质监管,依法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做好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煤质监管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居民散煤使用情况调查,研究出台洁净型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建设洁净型煤仓储、配送体系,推动城区家用燃煤设施和农村燃煤炉具替换,大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强煤炭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资金支持。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散煤质量管控工作投入力度。根据散煤质量管控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治理效果对各乡镇实施奖补;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节能环保炉具配套更换、“煤改气”、“煤改电”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煤改气”、“煤改电”后的新增成本维持在可接受范围;要积极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散煤治理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等的推广应用。

(四)广泛宣传发动。县发改、财政、环保、公安、经信、交通、国土、住建、农牧、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要通过联合召开散煤质量管控治理工作推进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县散煤质量管控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展示我县治理散煤污染的决心。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散煤治理的重要意义、清洁能源替代煤燃烧优点等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五)加强督导考核。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实行季度调度制度,各单位务于4月、7月、10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度和累计工作进度报送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严肃问责。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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