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政府

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乡镇街道部门单位

重点领域公开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赋予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等三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5-19   作者: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点击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甘南州赋予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甘南州赋予街道党工委制定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甘南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和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赋予街道对区域内事关

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

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建立健全街道权责统一的工作制度,根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9〕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赋予街道党工委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进一步深化全州街道体制改革,增强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切实落实街道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保障街道更好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各项职责,推动街道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权涉及范围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原则,州、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涉及以下范围的,应当征询乡镇(街道)的建议,具体包括:

1.州、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2.州、县(市)五年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

3.州、县(市)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承担的事项;

4.州、县(市)政府年度为民实事项目;

5.征地动迁等涉及街道管理职责的县市重大项目;

6.街道辖区内规划实施的城市更新、旧区改造,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为老服务、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7.街道辖区内涉及属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

8.州、县(市)政府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征询街道建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工作流程

(一)建议的收集

州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州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选取相关街道直接听取工作建议;或者委托县(市)职能部门统一征询街道建议,具体的街道选取范围可由州县部门确定。  

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州县(市)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充分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工作流程,通过专题会议、书面征询等方式,征询行政区域内有关街道的建议。鼓励各县(市)创新征询方式,丰富沟通和听取意见渠道。

征求街道建议过程中,征求主体应当保证街道有合理的研究反馈时间,除情况紧急等原因外,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情况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面听取有关街道党工委的建议,并做好解读和说明。当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在征求街道意见后又发生重大变化的,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听取相关街道党工委意见。

(二)建议的提出

街道党工委可以根据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工作进度安排,根据辖区内的实际需求,主动向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工作、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推进实施阶段,街道党工委可以结合政策实施、项目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优化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相关建议直接提交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街道党工委应根据工作实际如实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应按要求征求居民群众意见。

(三)建议的处理

对于街道党工委提出的相关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认真研究,作为优化完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做好建议的反馈工作。反馈可以采取电话沟通、当面沟通、书面回复等形式。

对于街道党工委提出的重要建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回复;对于未予采纳的建议,应当作出说明。建议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书和资料应做好存档。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保障。州级相关部门在制定或推进涉及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时,应充分听取和考虑相关街道意见。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要求。州县(市)应当建立落实街道建议权工作协调机制,可依托已有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沟通对接。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在研究酝酿有关政策或项目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街道参与相关工作,形成沟通对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遴选街道进行先期试点的,牵头职能部门应当就试点方案与有关街道充分沟通,并协调落实各项试点保障条件。州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街道相关业务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街道行使建议权的能力。

(三)健全监督考核。将落实街道建议权情况纳入各县市和县(市)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党建责任制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政府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征求街道建议而未征求的,由同级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甘南州赋予街道党工委制定社区建设

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参与权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机制,坚持开门编规划,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赋予街道党工委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规划参与权,科学合理配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阵地建设,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根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9〕35号)《甘南州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推进方案》(州组通字〔 2020〕117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在规划实施、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应赋予规划所涉及街道党工委参与权。


第二章  赋予参与权内容


第三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与规划所涉及街道党工委统筹对接工作。

(一)规划编制前,可会同街道党工委对涉及辖区内的重要事项开展公众意愿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街道党工委做好相关征求意见组织和说明宣传等工作。

(三)公示结束后,应会同街道党工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进一步深化完善规划方案。在报送审批的规划材料中应附街道的意见,确保街道全过程参与。

 第四条  涉及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负责规划编制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所涉及街道党工委共同开展公众参与意见征集。

第五条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法经批准后,规划所涉及街道党工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对未按规划实施,未落实公益性责任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  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核中,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涉及街道党工委意见,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会同建设项目所涉及街道办党工委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街道党工委做好相关征求意见组织和说明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政府及县市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批复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州、县市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按照“每100户或小于100户的均按30平方米配套建设”标准执行,宜集中布置在三层以下,并设有独立出入口。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前,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城市(镇)功能需要,对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宗地核定《规划条件通知书》时,要明确提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具体建设标准、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和用地规模。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州、县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开展土地评估工作(划拨供地的项目除外),将《规划条件通知书》纳入用地批准文件。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明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及建成后无偿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交付使用。并就移交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名称、建设规模、标准与完成时间、接收单位及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移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县市自然资源局核发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核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标准、用地规模、设置位置等是否与《规划条件通知书》中规定的条件相符,履行相应的批后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施工许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后期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使用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做好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使用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做好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属地化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应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职能部门应支持、保障所辖区街道充分行使统筹管理权,形成街道与辖区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借助街道规划参与权的落实,探索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模式。

第十六条  各街道党工委应聚焦区域特点和基层治理突出问题,精心统筹谋划,细化工作流程,密切与辖区内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好辖区项目申报,配合开展相关建设规划许可工作。推动赋权工作落地见效,精准高效服务群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后,不提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指为开展社区党建活动、自治管理、为民服务、社区文体、社区警务等提供的室内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甘南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用房建设和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州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和移交管理等工作,根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州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9〕35号)、《关于全面深化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社区党组织组织力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开展社区党建活动、自治管理、为民服务、社区文体、社区警务等提供的室内场所。包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协商议事室、文体活动室、警务室、调解室、阅览室、社区组织服务站、志愿者服务站、卫生站等功能室。室外设置文体活动场所,配建健身器材,绿化美化周边环境,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公开栏。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要按照每100户配套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不足100户的,不少于30平方米建设标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使用。

本条所称户数是指规划设计住宅的套数。

第五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首期集中配建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并无偿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等内容。土地出让后,土地竞得人应主动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甘南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

第七条 住建部门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方主体责任,保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工程质量,保证相关基础配套设施按照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要求建设。对违反规范标准要求、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依法进行惩处。

第八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工程联合验收范围,由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乡镇(街道)等按照《甘南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附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未见到验收意见,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抽查比例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消防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2个月内,无偿将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移交与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所有档案材料,并按《甘南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约定,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等,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提供给居家社区服务组织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使用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做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属地化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管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形成社区治理合力。乡镇(街道)应给与物资和资金支持。乡镇(街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导致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落实和违规使用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甘南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


甘南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的 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开工时间 月,竣工时间: 月,移交时间: 月。

2.甲方开发的 住宅小区 期,共有住户 户,根据土地出让方案明确的规划条件,甲方交给乙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底层面积 平方米),位于

3.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移交。甲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邀请乙方和所属社区相关负责人现场验收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并办理移交手续。

4.甲方交给乙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进行简单装修,设立独立卫生间,做到水、电、暖“三通”,配套门窗、卫生洁具、灯具等,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方可交付使用,由乙方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提供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资料。

6.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产权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归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经营。

7.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后,由乙方将小区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8.违约责任。甲方如不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乙方有权提请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9.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两份分别报送项目所在地住建、民政部门留存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赋予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等三个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