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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16问

时间:2018-08-03   作者: 点击数: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16


 


1、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农牧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牧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2、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答:凡持有当地常驻农业户口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市农牧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及宗教场所在册的寺院特困僧尼和宗教场所特困教职人员,均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牧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3、农村低保划分的类别及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根据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2018年农村低保年指导标准提高到3720元,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提高到310元、29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3720元、3480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分别是1008元、696元。


4、采用什么评估体系来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答: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为依据,在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认定办法的基础上,建立了农村低保家庭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由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大额支出情况、民主评议情况等5个指标组成,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各指标占比分别为40%30%10%15%5%。综合评估得分最高者排名最前,为最困难家庭。


5、如何申请农村低保?


: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牧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户籍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村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对无异议的上报乡政府。自行申请有困难的,受申请人委托可以有所在村委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提出申请。


6、什么是农村低保有效期管理办法和定期核查制度?


答:对农村低保实行122年,341年的有效期管理办法,各乡镇对农村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补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退出保障范围的家庭实行书面告知制度,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7、农村低保可以拆户施保吗?


答: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不得拆户施保,只要该家庭符合低保条件,一家户口簿有几口人,就有几个人享受低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8、农村低保资金是怎么发放的?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式确定为保障对象的,颁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金通过“一折通”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于每月初10日内应汇入低保户“一折通”、“一卡通”账户。


发放程序是:乡镇在每月底对本辖区下月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汇总后将低保对象名册和申请资金文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代放银行。银行收到资金后,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册,将资金划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9、在核查收入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况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答: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而又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不予保障;不符合有关条件、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不予保障;户内有消费性车辆(3万元以上)、有商品房、有出资企业、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有户均3万元以上存款的“五有”家庭的,不予保障。


10、人户分离或户口不在同一辖区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低保?


答: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非农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11、哪些人员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农牧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牧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隐形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牧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除外),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草场等),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而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特殊原因除外);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家庭;


(六)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七)年人均纯收入虽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牧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八)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设住房及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九)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人义务的本人家庭;


(十)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十一)煽动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及社会稳定的人员及其家庭;


(十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家庭;


(十三)拥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十四)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牧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12、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有哪些?


答: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户籍在甘南州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已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13、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14、出现哪些情形应该停止特困人员供养?


答: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包括: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本人、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原批准程序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15、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或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照料内容、看护范围、监管职责等,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市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市民政局应协调卫生计生等部门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16、怎样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村(居)委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卓尼县民政局

20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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