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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0-12-22   作者: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二是从制度层面为确保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促进我各部门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政务公开办参照上级文件,起草了初稿,并征求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认定制度》印发。

三、主要内容

对行政公文三类情形进行公开属性进行明确界定:

第一类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政治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第二类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三类 联合发文,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公文,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联合发文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对行政公文性情下列情形进行了规定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行政公文属性的确定流程进行了规定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其中,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部门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四、如何做好该项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对原有的公文拟稿进行审核,遇与新制度一致的地方,及时修改相关流程与属性。

二是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严格执行政策解读中文件与解读一起上报的制度。

三是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对政府解读情况进行通报。


  
相关链接: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卓尼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卓政办发[20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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