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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6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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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卓尼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责
1.主要职能。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县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的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对县委和州纪委全面负责,县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接受同级党委及人大监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在县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县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乡镇纪委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负责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党员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和行政监察工作政策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九)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十)会同县直各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负责对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乡镇纪委书记人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察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卓尼县纪检委设11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县委巡查办、办公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1-5室,人员编制37人;6个综合派驻组,人员编制24人。县检察院及洮河林业局转隶人员6人;以上编制数共计67人。
三、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财政拨款829.26万元,共计829.26万元。
(一)基本支出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基本支出829.26万元,较上年决算增加-162.02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627.18万元,较上年增加26.1万元;公用经费202.08万元,较上年增加58.9万元。
(二)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基本支出829.2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75.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3.48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基本支出829.2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3.0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02.0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4.15万元。 2019年本部门非税收入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19年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部门一般性支出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
2019年本部门没有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2019年本部门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3.0016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
4.培训费
2019年本部门预算安排培训费20万元,主要计划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厦门综合业务素质能力提升培训106人次。
5.会议费
2019年本部门预算安排会议费3万元,主要计划用于县纪委第十四届第四次全委会为一类会议。
6.机关运行费
2019年本部门预算安排机关运行费133.67万元,较上年减少9.5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卓尼县纪委政府采购预算共计70.5万元,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
2.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9年本部门没有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初本部门固定资产共计3761874元,其中车辆516000元,其他固定资产3245874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 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 的“财政 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 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 (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 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 费、邮电 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 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注:以上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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