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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6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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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民族宗教局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责
(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加强藏区经商少数民族的管理。
(3)调查本县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清真饮食网店建设工作,落实国家少数民族的有关优惠政策。
(4)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5)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需由政府部门协助和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制止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及时处理由宗教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
(6)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活动场所有计划地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7)掌握国际,国内民族宗教动态,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帮助、支持和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8)调查研究本县民族宗教方面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供领导决策。
(9)指导办事处民族宗教干部的业务工作。
(10)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卓尼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设内设机构。全局现有职工14人,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1人,副科级领导干部1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1人,公务员6人、专业技术人员1人,其他人员7人。行政编制10个,其中:工勤编制1个,退休人员8人,遗属1人。
三、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收支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
2019年收入预算535.65万元,较上年535.93万元减少0.28万元,下降0.05%。其中:财政拨款535.65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35.65万元,其中:在职人员经费为14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干部职工各项保险等方面;退休人员经费49.34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工资、取暖费、体检费等方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遗属生活费等;民生方面支出335.62万元,其中:寺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个人报酬85.86万元;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助233.28万元;宗教界人士保健、交通费及服务人员生活补助16.48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2.052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用0.05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
(四)政府采购,政购买服务情况
购买办公桌椅5套0.87万元,文件柜5个0.3万元,电脑5台1.99万元,录音笔2支0.99万元,投影仪1台1.3万元,照相机1架0.52万元,制作民族团结创建宣传栏2幅16万元,共计采购预算支出21.97万元。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 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 的“财政 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 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 (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 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 费、邮电 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 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注:以上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卓尼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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