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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6 作者:卓尼县住建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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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概况及说明
2019-7-25
一、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工作;负责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工程建设及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等设施维护。
(2)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综合开发业、城市供水、燃气等相关的公用事业、内河整治、管理、墙体材料革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全县建设行政地方性立法项目建议,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政策措施;编制有关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归口管理行业的计划、统计、信息工作。
(3)负责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负责监督指导《县城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组织编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种单项专业规划、各个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4)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咨询、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质认定、初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5)指导全县城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供水、排水(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污水处理、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县城规划区节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6)管理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术鉴定工作。
(7)制订全县建筑系统人才教育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8)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
住建局下设5个机构:办公室,保障科,质监站,财务室,村镇科,招标办,项目办。
单位截止2018年12月在职职工84人:行政人员33人,事业人员51人。单位截止2018年12月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192.0841万元。独立核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三、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2046.696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2046.696万元。
(一)基本支出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基本支出1612.136万元,较上年决算增加268.20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02.28万元,较上年增加58.346万元;城市维护费200万元;较上年减少530万元;公用经费9.856万元,较上年减少1.184万元。
(二)项目支出
2019年项目支出434.56万元,较上年增加41.56万元。
(三)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基本支出1612.13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12.136万元。
(四)支出经济分类指标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基本支出2046.69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02.2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856万元;项目支出434.56万元。
(五)非税收入
2019年本部门无非税收入。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19年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部门一般性支出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
2019年本部门没有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2019年本部门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0.096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9年本部门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4.机关运行费
2019年本部门预算安排机关运行费3.76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部门预算安排政府计划采购32.6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计划购置费32.6万元。
2.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9年本部门没有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2019年初本部门固定资产共计192.0841万元,其中车辆67.0712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25.0129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 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 的“财政 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 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 (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 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 费、邮电 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 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注:以上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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