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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30   作者: 点击数: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卓尼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卓尼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八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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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清理  实施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30印发

                                               共印40

卓尼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0112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14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总体目标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使各乡镇、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符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及时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中的保障作用。

三、清理范围、主体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是:2010630日以前以各乡镇、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10630日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二)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是指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各乡镇、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机关(以发文文号所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分工

一是各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乡镇牵头组织清理,政府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是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工作的原则及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确保合法、有效的原则。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规定了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该项情形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5、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1、与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2、与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3、与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4、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5、与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6、与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7、与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8、与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五、工作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91日开始至20101115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91日至910日)

各清理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本单位的具体清理工作,对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动员,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务。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在2010910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县政府法制局(联系人:尕藏加,联系电话:3622757)。

(二)清理审查阶段9111031日)

1、初步审查阶段(911930)。各清理主体应当对本单位自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局沟通,并以县政府法制局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局审核后分配到相关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2、汇总阶段(1011015)。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送交至县政府法制局,由县政府法制局进行汇总。

报送汇总的材料应包括:⑴报送汇总的公函2份;⑵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份;⑶与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2份;⑷县政府法制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清理主体应确保报送汇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县政府法制局在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时,应进行相应的形式审查。对于确定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主体应当拟定修订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及时重新发布。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10161031)。各清理主体凭县政府法制局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验收总结阶段111日至1115日)

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清理情况报告,并在1110日前报县政府及政府法制局。县政府将配合州政府成立检查组对各清理主体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各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单位领导挂帅的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拨出保障经费,适当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

各清理主体除组织本单位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外,还可以引入“开门清理”机制,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举行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周密部署,讲求实效

 各清理主体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各清理主体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关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各工作阶段的时限,建立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效管理机制。

(四)扎实推进,保证质量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

(五)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各清理主体的领导和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应付了事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县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从而推动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上新水平,更加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有效)

2、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修订)

3、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4、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汇总目录(有效)

   5、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汇总目录(修订)

   6、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汇总目录(废止/失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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